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甲○○
1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69,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