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丙○○庚○○辛○○壬○○○己○○甲○○○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園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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