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7號聲請人 張潮鐘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麗芳 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9號、100年度聲字第1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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