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冬美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冬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冬美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訴字第53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台上字第6279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上更一字第79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聲字第116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
3年確定,於98年7月14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05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