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樹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樹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高樹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100000元,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37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7月併科罰金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35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360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