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國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張國棟犯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國棟觸犯偽造文書、詐欺等3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撤銷原審關於受刑人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而低於法定本刑,僅量處有期徒刑7月之違法部分及其應執行刑,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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