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98號聲請人 王主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瑞翔工程行 林美珠 │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103年4月30日│28,000元│WGA0000000│││││行│││││├──┼─────────┼─────────┼──────┼──────┼──────┼──┤│002│鑫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3年4月15日│50,578元│0000000││││司│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