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以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0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方以文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方以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因工作問題與告訴人 陳景峯 發生糾紛,竟未能控制己身情緒,以激烈拉扯衣領之方式傷害告訴人,所為自應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102號被告方以文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西嶼鄉○○村○○○00號居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以文係臺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號2樓工務所之工地主任;陳景峯則是凡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駐地經理。二人前因工程問題素有糾紛,且方以文懷疑係因為陳景峯向公司誣陷其收取回扣,才造成其被公司解雇,因而心生不滿,遂要求上址工務所現場工程師 陳宗仁 約陳景峯於民國103年9月30日下午3時許,至上址工務所商談,方以文可預見與人拉扯過程中,可能造成他人受傷,卻仍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未必故意,徒手激烈拉扯陳景峯之衣領(毀損衣物部分,未據告訴),並不斷質問為何要誣陷其收取回扣乙事,致陳景峯因而受有軀幹損傷、上腹壁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景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方以文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中之供述│有與告訴人發生激烈拉扯乙││││事,惟矢口否認有傷害告訴││││人之犯行,辯稱:伊絕對沒││││有搥打告訴人肚子一拳或傷││││害告訴人的動作,且伊不認││││為拉扯告訴人的衣領會造成││││告訴人受傷云云。│├──┼───────────┼────────────┤│2│證人即告訴人陳景峯於警│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激│││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烈拉扯其衣領,致其受有軀││││幹損傷、上腹壁挫傷等傷害││││之事實。│├──┼───────────┼────────────┤│3│證人即上址工務所現場工│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程師陳宗仁於偵查中之證│、地,有發生拉扯之事實。│││述││├──┼───────────┼────────────┤│4│ 馬偕 紀念醫院於103年9月│告訴人於上開時、地,與被│││30日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告發生激烈拉扯,因而受有│││書、告訴人自行整理事發│軀幹損傷、上腹壁挫傷等傷│││經過資料各1份│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檢察官黃孟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