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 林秋松 相對人 左應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監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再按,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等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現正協商離婚中,因相對人以帶走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為要脅要求金錢,爰依法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6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兩造未成女住所地法院即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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