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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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9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二人及告訴人甲○○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陳報欲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之規定,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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