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家訴字第7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