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5日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882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544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已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業據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以99年度司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959號限期起訴卷宗核閱屬實,故本件聲請已無准許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