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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