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8號

原告 林優妹

被告 鐘德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李少彣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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