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8號
原告 林優妹
被告 鐘德祥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李少彣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