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碩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 吳智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2,8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