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詳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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