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原告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被告 王寶慶

康育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下稱另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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