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05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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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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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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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子翔即林晥儒所有之勞保薪資等,惟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西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