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4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872號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債務人 陳燦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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