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李正忠 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自105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受領補助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債務人之身心障礙內容,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居住在養護中心,並提出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新臺幣5,700元由何人支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