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炫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前,手持瑯頭分別刮破、搥打、敲破及刺破告訴人 陳美玲 停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座墊、左右方向燈、左右後照鏡玻璃及前後輪胎,致上述機車之座墊、左右方向燈、左右後照鏡玻璃及前後輪胎均破裂受損,致令不堪用,被告陳志炫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陳志炫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美玲告訴被告陳志炫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當庭撤回告訴,有108年4月24日調解紀錄表、108年4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人出具之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