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0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接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4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