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珍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因本院108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吳福森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