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玉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關於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5建號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供本院參酌,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不動產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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