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辰懋針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
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 陸佰 肆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辰懋針織有限公司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共向原告借用下列借款5筆:
⑴第1筆於民國93年8月30日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並
訂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乙紙為憑,借款期間自93年8月30日起至98年7月15日止,每3個月1期,共分20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繳納,並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65機動計收,計為年息百分之
3.2,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75。⑵第2筆於94年8月31日借款300萬元,並訂立輔導中小企業升
級貸款契約書乙紙為憑,借款期間自94年8月31日起至99年7月15日止,每3個月1期,共分20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繳息,並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年息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65機動計收,計為年息百分之3.495,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775。
⑶第3筆於96年9月27日借款120萬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為憑,
借款期間自96年9月27日起至99年9月27日止,共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按原告銀行當時2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975機動計收,計為年息百分之4.5,目前為息百分之3.26。
⑷第4筆於97年8月1日借款300萬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為憑,借
款期間自97年8月1日起至102年8月1日止,共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按原告銀行當時2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2.205機動計收,計為年息百分之5,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49。
⑸第5筆於97年8月1日借款2,500萬元,並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
乙紙為憑,借款期間自97年8月1日起至98年8月1日止,期間1年,在此期間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按月繳息,目前動用2,500萬元,並按原告銀行當時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305機動計收,計為年息百分之4.1,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59。
㈡上述5筆借款並約定在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20違約金。
㈢被告簽有授信約定書各乙紙,簽約人除願遵守各種章則外,並願遵守約定書各條款。
㈣詎料上述借款分別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再三催討,但未獲被告置理。又借款人票據於98年3月20日由台灣地區各金融業以台票字第31號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已喪失一切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
㈤爰依法請求被告應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未據被告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蕭美鈴┌───────────────────────────────────┐│附表│├──┬─────────┬───────┬─────────┬────┤│編號│尚欠本金(新台幣)│利息│違約金│原借金額│├──┼─────────┼───────┼─────────┼────┤│一│75萬元│自98年3月15日│自98年4月16日起至│500萬元││││起自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按年息百分之2.│個月內者,按左開利│││││775計算。│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二│90萬元│自98年3月15日│自98年4月16日起至│300萬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百分之2.│6個月內者,按左開│││││775計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三│653,338元│自98年2月27日│自98年3月28日起至│120萬元││││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按年息百分之3.│6個月內者,按左開│││││26計算。│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四│265萬元│自98年3月1日起│自98年4月2日起至清│300萬元││││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年息百分之3.49│個月內者,按左開利│││││計算。│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五│2,500萬元│自98年2月1日起│自98年3月2日起至清│2,500萬││││至清償日止,按│償日止,其逾期在6│元││││年息百分之2.59│個月內者,按左開利│││││計算。│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合計│29,953,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