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7號原告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春長 訴訟代理人 洪健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薛啟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5年7月16日以「FUTE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6類之「色帶、影印機用之色帶、列表機用之色帶...」等類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發給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因參加人以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之註冊第90965號商標之圖形外觀相仿,構成近似,且兩者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服務類似,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系爭商標註冊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情形,且原告與參加人前曾有業務往來,詎原告竟搶註系爭商標,違反同法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為由,聲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確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乃為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將有影響,爰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