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且未依
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書狀顯有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具其最新戶籍謄本憑參,或另行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