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0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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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80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8026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英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記名支票,經發票人為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該支票即不得再依票據讓與之方式為轉讓,違反此項禁止之規定者,其轉讓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自不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二、經查,本件支票所載之受款人為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票面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仍為背書,依前開說明,該背書無效,債權人自未取得票據權利,不得據此對債務人請求,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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