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9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956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算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借貸協議書之到期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之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算,故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