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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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549號聲請人畢卡索電腦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5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德毓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5年6月30日│8,505元│0000000││││司│行蘆洲分行│││││├───┼─────┼─────┼──────┼─────┼─────┼──┤│002│映鈞彩色印│彰化商業銀│95年7月5日│8,085元│0000000││││刷有限公司│行中和分行│││││├───┼─────┼─────┼──────┼─────┼─────┼──┤│003│元藝印刷品│中華商業銀│95年7月31日│36,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004│和發達有限│華南商業銀│95年6月30日│18,984元│0000000││││公司│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