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4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國才 選任辯護人 張繼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信旗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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