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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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信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信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卓信福前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基簡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9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1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確定,上開案件嗣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案件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開105年度聲字第60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年6月接續執行,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7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1月9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09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晴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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