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哲銘於民國105年8月1日晚間8時45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號前,因林哲銘要用機車載 余柏愷 回家,但只有一頂安全帽,林哲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停放在騎機車旁 陳年宏 所有放在機車上價值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安全帽一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5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