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2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係假觀光之名,申請出境後,滯留國外,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公平性、影響國家安全,現仍未見返國履行服兵役之義務,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素行良好,尚屬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秀鳳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