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吉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原告與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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