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而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果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被告與具保人戶籍資料、被告在監在押情形資料等分別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