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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