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五年度執更字第七○○號),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並經聲請人查詢被告甲○○之戶籍確設花蓮縣新城鄉順安村北三棧十之二號無誤,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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