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4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海清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海清擔任臺北馬偕紀念醫院駐衛警工作,於民國107年5月1日上午9時許,因見同仁 范雅仁 在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之臺北馬偕紀念醫院大門口前,遭計程車司機即告訴人 蔡挺傑 推擠而妨害其執行職務,因而上前勸阻,其間蔡挺傑因不滿於爭執中遭推擠而跌倒,因此自所駕駛之計程車內取出手機(廠牌:APPLE,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欲行蒐證,然經被告阻止其擅自蒐證而取走,詎蔡挺傑因此尋釁欲攻擊被告(蔡挺傑涉嫌傷害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因而於盛怒之下,並基於毀損之犯意,將蔡挺傑之前開手機摔於地上,致上開手機外殼破裂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他人物品案件,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並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本院107年9月11日審理筆錄及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