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26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啓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 徐平東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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