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凃輝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提出之本期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25,766元之帳單所載,請求之金額93,308元,包含利息,則該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