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50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魏志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FAMOUSFOCUSINTERNATIONALLIMITED、 葉水鐔 、 林慧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於104年9月8日具狀補正之認證函,僅有效至2014年11月30日,請提出有效之認證函,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文件及記載葉水鐔為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文書應翻譯為中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