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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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 李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160萬元部分,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清償日期係登載為「不定期限」、利息登載為「無」,故請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之情事,暨請求利息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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