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上訴人 劉月嬌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與上訴
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4,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775元;如非全部上訴,應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