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3號
104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儀瑾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61號、第3432號、第3457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第6號、104年度偵字第540號、第544號、第549號、第694號、第699號、第787號、第872號、第905號、第923號、第935號、第937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第14號、104年度偵字第956號、第986號、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儀瑾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儀僅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竊盜犯行多達17次,復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另涉犯9次竊盜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自同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9月8日依法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參酌被告對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認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之,是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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