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丁○○
丙○○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七號過失致死害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