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債權人 黃明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文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各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謂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付款,請釋明有無約定清償日期或是否已依民法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債務。(實務上如寄送存證信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