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慧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9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慧菱幫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楊慧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且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並命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