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上訴人 李玉鵬
李鍾蘭芳 李玉龍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崑 李玉珠許淑貞 達興民 王統正 索承孝 陳志強 繆淑華 上列1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宜靜 上列上訴人13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13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73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1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不爭執之本院108年1月31日補費裁定記載,分別核定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後述(請分6筆繳納,以利核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1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李玉鵬、李鍾蘭芳、李玉龍、李意蓮、李玉珍、李玉崑、李玉珠等7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87,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7人繳納。
二、上訴人達許淑貞、達興民等2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6,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89元,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
三、上訴人王統正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四、上訴人索承孝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五、上訴人陳志強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3,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六、上訴人繆淑華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48,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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