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伍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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